一、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如何判定
二、各省份高级经济师报名属地的要求
地区 |
报名属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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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现工作地或居住所在地在海南的经济专业人员,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相应级别的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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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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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报名系统只接受工作地、居住地在宁夏的报考人员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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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甘肃的报考人员方可在甘肃省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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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考生须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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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与现工作地、居住地一致的报名点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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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北京地区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北京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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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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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报考人员可在常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中任选一地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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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湖北省的人员方可在湖北省内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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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
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武汉市的人员方可在武汉市内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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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报考人员现工作地或居住地须在重庆市,方可在重庆市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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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按照属地原则选择报名市(地),其中驻哈尔滨的中省直单位、哈尔滨市报考人员报考初、中级考试选择“哈尔滨”,报考高级考试选择“省直”,其他报考人员按属地选择所在市(地);省、市(地)级考试组织机构负责相应报考人员的资格核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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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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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
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拟在大连市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报名系统内省份选择界面一定要选择“大连市”,不要选择辽宁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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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报考通知中未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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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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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报考人员应就近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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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山西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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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应试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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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
应试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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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应试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所在市报名参加考试(资格核查、合格证书发放均由该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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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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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
原则上要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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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报考人员原则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考(即:考生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应在我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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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疆外报考人员只能在本人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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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除广州市、深圳市以外,珠海等其他19个地市的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选择省市”界面选择“广东省”后,再选择考试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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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
报考人员的现工作地或居住地须在深圳市,并如实填报其他信息。深圳市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选择省市”界面须选择“深圳市”进行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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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报考人员须选择考试时工作地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并如实填报其他信息。凡属广州市或广州市各区单位(单位名称冠“广州市”或在广州市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人员,在网上报名时报考地区请选择“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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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湖南省只接受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湖南境内的考生报名,不接受外地考生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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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高级) |
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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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高级) |
报考人员按工作单位属地原则报名,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选择“省(中)直”考点,各市(州)考生按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的考生就近选择考点。省直管县(市)仍按原渠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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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高级) |
报考人员现工作地或户籍地须在云南省区域内,满足其一,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云南考区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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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高级) |
请各位考生在工作地、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请考生严格遵守属地化原则,根据本人实际填写“工作单位”及“通讯地址”字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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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高级) |
报考人员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在西藏区域内,方可在西藏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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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高级) |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且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结束前一个月)、或报名时本市社会保险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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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暂无报考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