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可知,经济师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理方法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济师监考是很严格的,因此所有考生在参加考试时都应杜绝如下违规行为:
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且经提醒仍不改正;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且经提醒仍不改正;
3、故意损坏电子化系统设施;
4、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
5、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6、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
7、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8、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
9、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10、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
1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1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1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
15、经阅卷专家组确认,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