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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金融监管协调
  (一)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与发展(了解)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直接原因:国际性银行倒闭事件和国际贷款违约事件使得监管当局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主要原因:随着金融国际化,必须要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
  1975年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西方十国集团以及瑞士和卢森堡等12国中央银行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在巴塞尔协议中,影响*5的是统一资本监管的1988年巴塞尔报告、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
  (二)1988年巴塞尔报告(掌握)
  1988年巴塞尔报告——《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其主要内容是确认了监督银行资本的可行的统一标准。
  1.资本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2.风险资产权重
  风险资产权重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他们不同的权重,即0%、10%、20%、50%和100%.权重越大,表明该资产的风险越大。
  3.资本标准
  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4.过渡期安排。1987年年底~1992年年底
  (三)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掌握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约束。
  (四)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五)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实施(熟悉)
  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国已对过去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新协议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包括在内。2011年我国开始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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