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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倾销与反倾销
  1、倾销含义: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注】WTO规定,确定产品正常价值可依据的标准有:
  (1)原产国标准:按照相同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的可比价格确定。
  (2)第三国标准:按照相同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6可比价格确定。
  (3)按照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销售费、管理费、一般费用和利润确定。
  2、反倾销:贸易救济措施,是指进口国针对价格倾销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而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来抵消不利影响的行为。
  【注1】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注2】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注3】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对出口国某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该产品存在着以低于正常价值水平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事实。
  ②倾销对某一成员国的相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失。
  ③损害与低价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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