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主席,早在1954年宪法就已经设立,国家主席的设立,使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需要,也是国家安全的需要。毛主席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上解释,中国是一个大国,设立国家主席是为了使国家更安全。可见,主席的设立,在权力结构上,有相互牵制监督的作用。“文化大革命”后期,就是否设立国家主席展开了一场尖锐的权力斗争,后而被取消。
在82年修改宪法是,虽然也考虑到不符合精简机构的要求,也不利于防止个人迷信和专断,但仍有多数同志主张恢复主席设置。主要因为其符合我国特色,符合人民的习惯和愿望。有利于国家机构的合理分工,这也是外交工作的需要。因而在1982年宪法里恢复了国家主席设置。
但是,此时的国家主席,在职权上与1954年宪法所设置的国家主席有了重要改变。
1、他不再是武装力量的统帅,而是另设中央军委主席
2、国家主席不得干涉政府工作,不承担行政责任。
对于国家主席这一点,今年出现和考查的几率较大,因为宪法修改关于这一点做了明确调整。那就是关于国家主席的任职限制问题。我国的国家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年满45周岁,每届任期为两年,但是宪法修改以后已经取消了其任期限制,可以连选连任,这样有利于国家的稳定性。
国家主席对国内事务的职权主要是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决定而作出决定,无权自行决定,因此,国家主席的职权是程序性的,不是实质性的。包括公布法律的权力等。但国家主席已经拥有了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权力,以及一些对外事务职权,其可以代表国家进行外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或找回驻外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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