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吗?
当月增加或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是否要提折旧?现在的准则规定的很明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下个月开始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下个月开始停提。
也就是说,当月增加的当月不提,当月减少的当月照提。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吗?
这个规定在大家的印象中是根深蒂固的。但我们要说的是,这个规定的起源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50年代有会计制度以后,这个规定就一直在实行并延续到现在。为什么说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呢?
因为当时我们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国家既是管理者又是所有者。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固定资产的所有权都是我的,在不同的企业使用,只是存放地点不一样。当时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调拨是很频繁的,既可以有偿调拨,也可以是无偿调拨。从国家角度看,既然固定资产所有权是我的,在调拨过程中,一个月只能提一份折旧。如果调出和调入企业这个月都提折旧了,那折旧就提重了;如果调出和调入企业这个月都不提折旧,那折旧就少提了。
我们回过头来看,如果不做这个规定,可能会有什么结果?如果不规定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如果不做规定,假定调拨的时间是1号调出,调出方这个月没有使用,就不提折旧了。当月减少的当月不提了。调入方1号调入,使用一个月了,当月提折旧。即当月增加的当月提折旧。这种情况下,调出方不提,调入方提,一个月提了一份折旧,这样没问题,是符合计划经济的。如果在月末调拨,比如30号调拨,调出方用了将近一个月,调出方提折旧,而调入方不提折旧,这样也没问题,也符合计划经济的要求。
问题是15号调拨怎么办?中旬调拨,比如说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调出方一直在使用,到了15号调出去了,调入方拿来以后,马上就可以开始用。双方都用了半个月,但我们没有按照天提折旧的,没有必要,而按月提折旧,可能双方就都提折旧了。这种情况下,从国家角度来看,就提重了。也可能这个设备是需要安装的,调出的时候要拆除,比如15号调拨,5号就开始拆除装箱了。15号调入企业后需要安装,可能安装好后就到月底了。这样一来,调出方和调入方都没有使用几天,就都不提折旧了。这种情况下,从国家角度来看,就少提了。
那么怎么做才能保证调入方和调出方,只有一方提一份折旧呢?只有这个规定,当月增加的当月不提,当月减少的当月照提。大家都按照这个规定处理,一个月只会提一份,既不会提重,也不会漏提。
但是我们要考虑这个规定的合理性。这个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我们现在已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企业也不完全都是国有企业了,也就不存在从国家角度来看,折旧提重不提重的问题了,完全都是企业行为。这种情况下,还要延续这个规定,就不合理了。
比如我1号就买入了,已经使用了,产品都生产出来了,但这个月不让提折旧,没有折旧费,明显是有问题的。如果1号就调出去了,这个月我并没有用,却还让我提折旧,也明显不合理。因此这个规定在目前情况下是缺乏合理性的,它不客观,不能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反映其价值的转移。
固定资产折旧是这样规定的,我们再看看无形资产的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性质是一样的,都是转移价值。但按我们现在的规定,无形资产是当月增加,当月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摊销。它的思路和固定资产是一样的,但开始和停止的期间不一样。固定资产是当月增加当月不提,无形资产是当月增加当月摊销;固定资产是当月减少当月照提,无形资产是当月减少当月不摊销。
为什么同样都是转移价值,但规定要不一样呢。这个问题的前提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找一下产生的原因。固定资产大多数被认为是要安装的,尤其是大型设备、流水线,而安装往往是需要时间的。这种情况下,当月不提比当月计提要合理一些。既然安装,那调出时要拆除,拆除也需要时间,可能拆个十天半个月,这种情况下,当月调出了,还是调出的企业提折旧。它是这样一个前提,尽管有些牵强,因为有些设备是不需要安装的,拿来就能用的,但大体还是说的通的。
那无形资产为什么规定相反呢?因为计划经济条件下是没有什么无形资产的,现在有无形资产了,但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不一样,不存在安装的问题。只要取得所有权就可以使用了,所以当月增加的当月摊销,当月减少了就不再摊销。
所以,这个规定有它的道理,但有个大前提,就是计划经济背景下。但我们现在已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环境发生了变化,从客观性来说,应该取消这个规定。由企业自己根据使用情况来定,这个月如果用了大半个月,就开始提,如果没有怎么用就不提,这个完全是合理的、客观的。另外折旧早一个月、晚一个月,从重要性的角度来看,这个影响不是很大。
所以,我们说这个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现在应该取消这个规定,由企业自己来定。不管是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增加或减少了,是否提折旧,是否摊销,由企业自己来定,从重要性来说,影响不大;从客观性来说,会更客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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