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等三项准则(下文简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中国会计报》随后就准则修订背景和意义采访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业务合伙人范勋先生,范勋先生在采访过程中着重点评了新准则对于非金融企业的影响,下文系根据谈话内容改编而成。
毋庸置疑,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必将对金融企业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不过,“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却不能简单理解为“金融企业的会计准则”,事实上,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而非仅限于金融企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对于非金融企业而言,新准则的影响也将延伸至多个方面。
商品套期业务
随着石油、铜、橡胶、黄金等商品价格波动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套期业务,但现行准则设置了较高的适用性门槛,对于企业在实务中从事的某些套期业务,可能无法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这不仅未能体现出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也造成衍生工具损益不能与商品现货的价值变动实现对冲,从而加剧了企业的损益波动性,引起所有者和监管者等利益相关方的顾虑,令企业开展套期业务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进而间接影响到相关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以及我国在国际商品定价权中的地位。新准则更加注重原则导向,要求企业的套期业务会计处理贴近实际风险管理活动,通过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范围(例如,商品成分套期、商品层级套期等)、改进套期有效性评估(尤其是取消了80-125%的套期有效性量化标准)、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增加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等一系列修订降低了套期会计的运用门槛和成本,令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告中,客观上促进更多企业参与其中,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相对于财政部于2015年11月发布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新准则提供了更加宽泛的规定,进一步将套期会计和商品相关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首先,被套期风险不再仅限于“商品”价格风险,也包括与商品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汇率风险,并且允许将这两者组成的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其次,套期工具的种类不再限于“期货”,也包括远期、期权等衍生工具、商品进出口合同中常见的后定价安排等嵌入衍生工具,还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另外,受益对象实际上将扩展到同时采用国际/香港和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A+H股上市公司,目前出于避免会计准则差异的考虑,该类上市公司在A股报告中采用暂行规定存在一定困难(尽管该类上市公司理论上可以提前采用IFRS 9,但需要整体采用,而不能仅采用与暂行规定相关的一部分,因此在此情形下仍可能产生会计准则差异)。其他的变化还有一些,这里限于篇幅,不再一一介绍。
应收账款保理和证券化
在民企“融资难”和国企“压缩两金”背景下,不少企业通过应收账款保理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方式开展表外融资,循环购买等新交易结构层出不穷,其中,一些企业为平衡融资成本和偿债指标,尝试以多种方法提供信用增级和支持,这些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自留权益担保、优先/劣后分级、财务担保、差额支付、资产回购、资产置换、流动性支持、超额回报分成等,导致企业继续涉入了被转移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同时也造成企业难以放弃对被转移资产的控制,由此在会计“出表或不出表”问题上不断形成新的难点。新准则进一步明晰了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在重要环节上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指引,以顺应上述创新业务的实际需要,与时俱进地发挥出对会计实务的指导作用。
非交易性股票投资
现行准则下,非交易性股票通常归类为“可供出售股票”,相当于在资产负债表上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在利润表上按照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加以平衡。或许正因为如此,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资产,可供出售股票的减值考虑显得特立独行——它原本就不是一个资产负债表上的问题,而仅仅是一个如何在其他综合收益和损益之间进行重分类的问题,故难免在“严重”和“非暂时性”下跌等减值标准上具有一定主观性,可能导致不一致判断方法和结果,影响了减值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由此形成全球性的实务操作难点。新准则取消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一类别,而无论企业将上述股票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选择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均不再有减值要求,有利于提升金融资产减值会计信息的质量。
那么,为何说这两类金融资产不再有减值要求呢?原因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将股票市价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将股票市价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不得转出至损益,故从根本上避免了减值带来的主观判断。但另一方面,前者将增加损益的波动性,而后者无法将处置利得计入损益,客观上有利有弊,所以企业需要用心选择。
需要说明的是,修订后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仍采用了综合了不同核算思路的混合计量模式,因此在消除了现有矛盾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从这个角度上说,新准则“简化而不简单”。
在新旧准则转换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将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积极配合企业评估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以便企业向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及时沟通潜在影响并做好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新业绩考核指标、偿债条款、监管指标、高管薪酬或股权激励方案等),在数据、流程、系统、内控和治理等方面协助其筹划准则转换方案,同时,还将根据实际需要向准则制定方反馈新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协助研究解决方法。
本文来源:安永微信公众号;作者:范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