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正面临史上*5审计诉讼,被索赔55亿美元,可谓“史无前例”。这起诉讼不仅在金额方面创审计诉讼史上*6,更为特别的是,此案中普华永道是作为金融危机期间“被害”破产公司的审计者,被存在欺诈行为公司的破产受托人告上了法庭。
对于这一案件,业内人士认为,普华永道有无审计责任,要看其是否严格按照当时的审计准则实施审计业务,是否遵循职业道德规范。而对于日益加大的行业风险,专家提议注册会计师行业进一步重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等。
无保留意见报告“引火烧身”
据了解,本案原告是Taylor,Bean&Whitaker(TBW)的破产受托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被告是普华永道,曾担任已因金融危机倒闭的阿拉巴马州殖民银行的审计。
FDIC状告普华永道在担任殖民银行审计期间未充分履行审计职责,未能发现殖民银行约10亿美元的资产实际上并不存在或已分文不值。
虽然这实际上是TBW创始人与殖民银行高管相互串通作案造成的结果,但原告认为,直到金融危机将串通案暴露之前,普华永道在2002年至2008年间为客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报告。
2009年,殖民银行倒闭让FDIC损失高达30亿美元。如果该案件最终成立,普华永道可能需要付出55亿美元的代价。
作为关键方,普华永道中国区相关负责人曾经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就此事“发声”,但随后删除。
而对于普华永道的责任,业内也议论纷纷。深圳宝海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兼业务总监何靖蕴曾在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她认为,普华永道负有的审计责任是实施足够合适的审计程序,发现引起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漏报,并且出具合适的审计意见。
“审计是基于被审公司提供的资料数据进行审计。如果管理层故意粉饰报表,审计师在目前这种审计流程中不一定能查出来。”深圳星源会计师事务所总审计师吴海琴说。
在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面对指控时,多数情况下希望“私了”。对此,何靖蕴认为,面对指控,普华应首先证明自己已经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如果他们能充分证明这一点,诉讼就不会输,也不需要“私了”。
退一步讲,如果普华永道确实需要为此付出一定代价,“私了”或许是选择之一。“私了或和解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只要双方可以接受,同时解决效率更高,普华可以选择这种方式。”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雪说。
对于结果的预期,李雪认为:“如果普华没有重大过错,和解的可能性较大。毕竟漫长的诉讼对谁都不利。”
审计中的“尽职”是关键
具体分析案件后,吴海琴认为:“这起诉讼案的关键点是,普华永道是因审计失误没有发现问题,还是知道问题的存在但没有说出来。如果只是审计失误,那只是一般的审计责任,不会对普华永道产生致命打击,如果知情不报,那有可能被认定为‘同谋’。”也就是说,此次事件的原因有两个可能性。一是涉事公司的管理层舞弊。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审计师执行了应有的审计程序,也有可能发现不了。二是审计师未能尽职。这是审计师自身的责任。
如果真相的确如相关媒体报道“实际上是TBW创始人与殖民银行高管相互串通作案造成的结果”,那么,普华永道只需要证明自己在审计中已经尽职,保持了谨慎的态度,实施了足够和合适的审计程序去发现会计报表应有的错报。
相关法律规定也支持了这种说法。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那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有业内人士甚至联想到“安达信事件”。对此,何靖蕴说:“这与当年安达信的安然事件不同。在安然事件中,安达信销毁了部分审计证据,存在妨碍司法公正及与涉事公司串通的嫌疑。而此次事件是涉事公司管理层串通舞弊,普华永道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未能发现而引起的报表重大错报。因此,只要普华能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已经尽职,那么诉讼未必会有问题。”李雪也表示:“只要普华的审计业务符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就履行了审计责任。本次诉讼是该银行事后出事,而普华被追加为被告的。普华永道确实在2002年到2008年为该银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所以是否承担审计责任,还要看这6年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的审计程序是否符合审计准则、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和适当以及审计意见是否恰当。”他还强调,审计师只能合理保证发现被审计单位引发财务报告重大错报的舞弊行为,而不是所有舞弊行为。财务报告审计不是舞弊审计,所以此次诉讼也与原告不理解审计的局限性及审计责任的界限有关。
通过职业保险等转嫁风险
在此事件中,业内人士认识到,注册会计师行业风险正在加大。
“即使审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实施了审计工作,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意见,但也有可能产生法律诉讼。”李雪说,所以事务所应谨慎承接审计业务,严格遵守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行业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大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做好应诉工作。
同时,因为舞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尤其是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蔽性就更大。
他们熟悉审计师的审计“套路”,所以这种舞弊在审计中是很难被发现的。对此,何靖蕴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对被审单位保持高度的谨慎性,提高专业技能,并在后续教育中多作案例学习。
“通过提取风险基金和投保的方式可以提高事务所的赔偿能力。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这一措施能帮助注册会计师转嫁风险,避免遭受或减少损失。”何靖蕴说。
从证据保存的角度,吴海琴建议,审计底稿是证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严格履行审计流程的最有力证据。因此,事务所要保证将审计底稿完整地保留好。
此案例也值得我国会计界关注和借鉴。我们要强调责任意识,认真研究涉及到会计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积极与各界沟通,研究审计准则下的各种复杂问题,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强调职业怀疑,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以便应对更多、更复杂的情况。
从此案例中还可以看出,会计师事务所被间接追偿的苗头越来越显现。对此,李雪认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行业应采取如下措施,以积极应对。
*9,对于重要供应商和客户,事务所在审计中要注意其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的发生额和余额,特别注意其变化情况,充分利用函证、实地调查等手段,核实余额的存在性或完整性。第二,对于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要关注供应商和客户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第三,在风险评估阶段,注册会计师要注意收集重要供应商和客户是否存在舞弊行为等信息。第四,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充分明确审计范围仅限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
本文来源:中国会计报;作者:宫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