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以下简称《核算制度》),明确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等问题。
通知称,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执行。
《核算制度》包括总则、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等章节,并附煤炭产品生产流程。
《核算制度》明确,煤炭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成本中心;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归集成本费用;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
《核算制度》指出,煤炭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煤炭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