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作出部署,以税收缴纳等领域为重点,其中以评估师、税务师、会计审计人员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加强个人诚信教育、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等七个方面提出意见。
《意见》强调,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意见》指出,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
《意见》明确,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本文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