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通知明确,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通知要求,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本文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