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资产纳入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工作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经营类事业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通知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精神,财政部制定了《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
《规定》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要求、资产清查、资产处置、运营管理、资产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规定》要求,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资产纳入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下同)范围,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包括经营类事业单位本级及其下属各级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资产,对参股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和股权关系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所属经营类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执行。
对资产清查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核实。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规定报批或备案;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规定执行。
资产清查工作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经营类事业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根据经营类事业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分别按照各级财政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要在完成资产清查后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并按照程序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
经营类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国有资产流转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经营类事业单位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需要予以撤销的,以及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经批准退出事业单位序列的,其财务资产管理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关于事业单位清算相关规定以及《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关于企业重组清算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改革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执行,严禁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转移、侵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本文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