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增加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书面合伙协议;有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无申请前必须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营业场所限制。
《管理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3年以及10年的规定的累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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