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新个税法正式实施6项专项附加扣除带来“大红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2019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正式实施。
02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对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优化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0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明确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04
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优惠政策衔接问题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通知》明确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05
《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
06
个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7
新个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非居民个人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8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明确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作为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9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办法》分总则、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和后续管理等五章共30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0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lt;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明确了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预扣预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法;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的方法;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反馈扣缴信息的规定;发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处理方法;涉税资料和信息留存备查与保密的规定;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规定;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处理方法。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公告》共分九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分别明确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六种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的适用对象、申报时间、申报地点、需要填写的申报表等,以及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方式、表证单书和《公告》的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3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4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交易限值调整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15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调整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委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5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商品清单的调整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二是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
16
《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本《办法》对税务检查证采取分级管理。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启用新式样的税务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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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指标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lt;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个人信用指标》包括四类一级指标: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积分采取三种计分方式:基本信息部分采取直接得分方式,执业记录部分采取累加计分方式,不良记录和纳税记录部分采取累计扣分方式。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8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lt;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对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惩戒措施等进行了修改。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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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明确了八个方面内容:一是划转的具体项目和时间;二是按照属地原则相应确定划转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三是划转项目对应的申报表单;四是缴费人申报缴费的具体方式;五是缴纳期限和顺延规则;六是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5项非税收入的汇算清缴安排;七是划转项目的退库办理方法;八是各省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相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
电子商务法实施电商应依法纳税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财税早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