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不符合规定了?那里规定了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了,我就是开票人,我就叫管理员,你还不准我开发票了?』
 

 
当然,上面的只说老师编的一个笑话,大家大可不必当真,这个叫管理员的人还在干开发票这个事情,这个概率并不高。
编这个笑话目的主要还是想借此引申说一下关于发票底部几个栏次「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的填法。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电子」,票面下方都有开票人、复核、收款人这三个栏次。
老师不知道几个栏次最初是为什么要设置,我看到其实很多其他发票种类并没有如此复杂的设置。
比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仅仅有一个收款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只有一个开票人;而其他,比如定额发票,这些都是没有的。
专票等为什么要设置这几个栏次?我估计可能是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找的灵感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核算中记账凭证都需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主要目的是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内控管理手段。
本来这是好事,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就是因为这几个栏次,延伸出了不知道多少的问题,一个很简单的实务问题被解读的越来越复杂化,最后让一些纳税人无所适从,甚至让会计为难会计的行为越来越多。
我们来看看到底有哪些问题被提出?
1、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必须全部填写完整吗?
2、开票人、复核必须不是同一个人吗?
3、开票人不能打成管理员吗?
4、开票人、复核、收款人都是一个人合规吗?
那提出这些问题的会计们到底在担心什么?
核算不合规?我想当然不是这个。
记账、复核、收款,岗位分离是内控管理,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不是说你名字打的怎样就能定的。发票对于核算来是原始凭证的一部分,在报销流程上我们还有很多内控管理手段,比如签字审批流程、预算管理制度。每个企业具体规定也不一样,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来做就行了,控制好了风险,审计绝对也不会因为这个问题找茬。
我问过很多会计,他们之所以问这么多问题,其实唯一担心的就是税务不认账,说你的发票开具不合规。不准你抵扣,不准你税前扣除。
老师继续问他们,什么情况税务会认为你开具的不合规。
他们答,如果不填写全,填写成管理员,或者说开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等情况都不合规。
理由呢?
所有的理由都指向两个文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6」156号。
《发票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
而且办法要求发票开具应该全联次一次性开具,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也有,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的规定。
这个规定一出感觉很有道理,确实,项目齐全,你发票有这些项目就必须给我填全,不然就是不合规。
但是对此,老师觉得可以再多思考一下。
首先,发票开具肯定需要项目齐全。但是这个项目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基本内容,开具时候需要开全,至于复核、收款,办法并没有规定,那怕你没填写,或者填写的和开票人一致,这样的发票也不能说不合规。
其次,除了项目齐全,还有个规定,是内容真实,和实际交易相符,我实际就是没人复核,实际开票时候就是没有收款,也没有收款人,或者说我公司人少,开票复核就是我一个人,那么这个时候,那我是如实填写?还是为了保持不一致或者填写齐全而虚假写一个?
这个大家应该都是想得明白的吧。
所以,总的来说,这个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它其实并没有那么死板的规定,包括发票开具的其他地方也是一样。
我们不管是开具发票还是接受发票,最重要前提还是要真实,和真实业务相符,假如你真实的开票人就叫管理员,那你开管理员又有什么问题呢?
过分的纠结于这个问题,庸人自扰罢了。
本文来源:二哥税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