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阿姨是上海人,结婚30年来一直住在市中心某石库门面积狭小的老房子里。2010年,眼看儿子已到了适婚年龄,老房子却迟迟不闻动拆迁的消息。于是,秦阿姨在有限的经济条件下向李先生购置了一套60平方米的动迁房。当时李先生的动迁房还在限制交易期内,要到2013年7月才可过户,因而,秦阿姨与李先生立下约定,先支付15万元房款,余款等房产过户后再一次性支付。近日,李先生以房价连年上涨以及“新国五条”细则出台恐要另外支付税费为由,向秦阿姨提出增加10万元房款的要求,否则不予过户。秦阿姨则认为,当初签订的合约中并未提到相关条件,拒绝支付增加的房款。请问,李先生向秦阿姨提出增加10万元房款的要求是否合理?在动迁房买卖的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
  答:李先生这样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双方对交易的内容、价格、时间都有非常明确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双方都应该按照约定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房价上涨或者政策调整都不构成李先生可以单方面加价变更合同的理由,同样道理,如果房价下跌或者税费减少,为保护李先生的利益,秦阿姨也不能要求减价,这样的规则是公平的、符合法律精神的。
  当然,秦阿姨能否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要看她所描述的内容是否都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以及合同是否对任何一方违约的责任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则即便有道理,秦阿姨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对于动迁房,考虑到上市时间有限制,往往交易周期比较长,风险非常大,因此建议等到符合上市条件时进行交易,以规避类似风险。如果因为家庭原因一定要提前交易,应当将相关事项均作严格的书面约定,并对于任何一方违法合同导致的违约责任设定高额的违约金,从而提高违约成本,减少违约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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