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西高温补贴标准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山西省高温津贴计算方式和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6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从2013年起,高温津贴发放由按天计算改为按月计算。结合我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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