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4〕25号)的要求,福建省财政厅定于2014年7-11月开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继续贯彻落实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完善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机制,以提高事务所会计信息和执业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目标,持续深化行业诚信建设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综合治理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深入贯彻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年”活动要求,重视检查队伍的建设和检查人员的培训,同时加大对内控不规范、风险防范能力弱的事务所的帮扶力度。
  二、检查范围及对象
  (一)检查范围
  检查以2014年1-6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类报告为主。同时,根据需要可溯及以前年度报告。
  (二)重点检查对象
  1.新设立的事务所;
  2.最近检查周期内未接受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
  3.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事务所;
  4.近三年受到谈话提醒、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被列为复查对象的事务所;
  5.相关部门移交或涉及投诉举报,以及内部管理混乱的事务所;
  6.执业能力与承办业务数量严重失调或高龄注册会计师(65周岁以上)出具业务报告较多或出具异地业务报告较多的事务所;
  7.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事务所。
  (三)重点检查报告
  1.收费水平较低、项目风险高的报告;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等专项审计报告;
  3.频繁转所或高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
  4.涉及移交、投诉举报的报告;
  5.涉嫌虚假的报告。
  三、检查关键领域
  结合我省中小事务所特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检查中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质量控制体系
  1.检查事务所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2.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重点关注其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是否超出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是否存在以牺牲业务质量为代价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是否存在挂名签字、出卖签名等行为。
  (二)业务项目
  1.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计划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重大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复核程序是否到位;
  3.检查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是否恰当;
  4.关注事务所是否严格执行业务报备相关规定,是否及时如实报备,是否遵守行业诚信公约;
  5.检查事务所业务底稿归档情况。
  (三)设立条件、股东资质
  关注事务所是否符合设立条件,股东(或合伙人)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7月31日前)
  请各事务所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材料(附件1-4,含纸质和电子版,文件名为“XX事务所自查报告”)上报省注协监管部。
  邮寄地址:福州市冶山路43号省注协监管部
  电子邮箱:fjicpajgb@163.com
  (二)实地检查阶段(8-9月)
  重点检查事务所名单拟定于8月上旬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示。检查组将根据有关规定书面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三)总结和处理阶段(10-11月)
  汇总检查情况,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同时,省注协将根据日常监管情况适时安排对事务所的服务收费专项检查。
  五、具体要求
  各事务所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对于提高执业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管理层应予以重视,向所内员工传达检查工作要求,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各事务所做好业务底稿等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如实上报自查情况;
  (二)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被检查事务所须指定专人负责联络,组织注册会计师等人员到场,并按照检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于拒绝、阻挠检查工作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积极推荐检查人员。请各事务所积极推荐本所优秀的注册会计师参与行业自律检查工作,于7月31日前上报《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推荐表》(附件5)。经选拔参加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折合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为突出检查重点,提高检查工作效率,请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社会人士对出具虚假报告、未如实报备、未履行程序批量出报告、出卖签名、存在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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