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已满两年。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每月费用扣除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也同时调整为7级。不过,伴随这一重要时间节点的到来,批评的声音却日渐高涨。
  在不少学者看来,当下的个人所得税已经沦为“工薪税”,即真正承受个税负担的主要是工薪阶层,而富人们并没有交多少税。他们认为,个税法应该与时俱进进行改革,减轻工薪阶层的税负,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
  这样的指责并非没有道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12年财政收支数据计算,在目前分类所得税制度下,工薪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比重就高达61.46%.
  更为关键的是,目前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等。在此背景下,如何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和调节过高收入成为摆在决策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作为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调节手段,税收曾被寄予厚望。然而由于我国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这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企业和普通消费者的税负,同时也弱化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从目前来看,扩大直接税比重将是一种趋势。9月初,财政部部长楼继伟透露,中国直接税比重低,未来会增加直接税比重。更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在提出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的同时,明确“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遗产税,也称“富人税”,是一种重要的直接税。尽管围绕遗产税本身有着不同的理论学说,比如法律赋予说、溯往课税说、交换报偿说、均衡财富说等,但无一不体现公平的本质。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巨额财产继承人因“不劳而获”就拥有巨额稀缺资源的支配权,这本身就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曾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不过数月之后,遗产税开征又被叫停。自此,遗产税便一直再未正式启动。有说法称,当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于我国人均收入不高且相对平均的经济条件的限制。
  近年来,伴随收入差距的扩大,提议征收遗产税的声音逐渐增多。今年3月,就有研究机构称,无论是从社会公平政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还是从缩小贫富差距看,推进遗产税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其建议,我国遗产税应按中产水平确定起征额。
  耐人寻味的是,仅就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而言,目前各方实际上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反对者的理由似乎也很充分,比如遗产税的开征,会导致少数社会富裕阶层,尤其是因创业而致富的民营企业家群体,为了避免死后遗留的财产被课以重税,而在生前多消费或浪费,甚至将大量财产转移到国外等。
  更多的人也认为,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全面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等与征收遗产税密切相关的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遗产税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征税成本也会比较高。
  不过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工具,遗产税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税种。据统计,目前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而这在为赞成开征者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也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
  尽管目前还面临一些法律和技术障碍,但遗产税在我国开征不宜久拖不定。实际上,对于遗产税的开征,不一定非要等到条件完全具备后才开征,而应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关于遗产税,有学者曾建议,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项目中的其他所得项目对遗产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在笔者看来,如果归入个人所得税的赠与税税率与遗产税税率相差过大的话,则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避税行为。因此,应该对遗产税单独立法。同时,在开征遗产税时,也应开征赠与税,这样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方式将财产转移以规避法律。
  目前,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所实施的遗产税制度的类型有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种。综合各种模式的利弊以及我国现实情况,总遗产税制比较合适,这既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又便于征收管理。而为了达到必要的调节力度,我国遗产税税率应当进行合理设计,比如根据量多多征、量少少征的原则,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由于遗产继承属于偶然的、非劳动所得,因此其税率及税负水平应高于个人所得税。不过*6边际税率应在50%左右,因为如果边际税率太高,可能达不到调节财富分配的目的,反而只会引起纳税人的反感,并引发大量的逃税行为。当然,考虑到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以不设统一的起征点或者免税额,而采取规定扣除项目和对某些项目规定扣除限额的方法。
  鉴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未来开征遗产税应渐进推行。比如,先在大城市和富裕地区开征,然后再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