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高顿网校小编在10月18日整理出来的财经财税资讯是——几点建议:2014年度《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
  建议修改现行规定,由跨县经营变更为跨省经营才需要办理清税手续,即本省范围内改变经营地址时简化相关办理流程,允许企业自由迁转。同时建议改变税务局内部的属地化管理模式,以省级甚至全国的税务信息联网来解决系统内部的沟通和协调问题,让企业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中来,同时也减少其中的权力寻租空间。
  企业跨县经营税务清算问题
  企业跨县经营需要在迁出地办理国地税清税及缴销发票手续并在迁入地税务机关重新领用新发票。相关程序复杂,耗时耗力,同时有一段企业无法开具发票的空白期,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目前的规定是企业跨县经营就需要办理税务迁移手续。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注销手续,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在办理迁移注销手续时,企业应结清各项税款,因此国地税一般还都需要查账。
  例如,北京某企业迁址----其所租赁的写字楼由东城区变更为海淀区。因涉及跨县经营就需要办理税务清算手续,还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往往是所属税务局指定)出具税务清税报告,迁出区县的国地税税务局认为必要时还要让企业将最近三年的所有凭证送至税务局审查,其间还要缴销发票,时间有时长达一个多月以上。因发票被缴销,在此期间内企业无法正常开具发票,这也为税务人员的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这其中还涉及各区县的利益即争抢税源。例如海淀区就规定年纳税30万元以上企业一般不得迁出,其依据仅为区政府的办公会纪要。当然北京的做法较全国相比还是相对人性化,例如北京市规定:企业在办理跨区县经营时,可以只是改变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地址,税务关系还是保留在原迁出地的主管国地税局,但这样企业每月报税和购买发票就还是需要去原税务机关,距离和时间都花费较多,也为北京市的交通堵塞做出了一定贡献。实际上,企业为了方便经营的考虑一般还是希望迁入现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市场机会稍纵即逝。建议修改现行规定,由跨县经营变更为跨省经营才需要办理清税手续,即本省范围内改变经营地址时简化相关办理流程,允许企业自由迁转。同时建议改变税务局内部的属地化管理模式,以省级甚至全国的税务信息联网来解决系统内部的沟通和协调问题,让企业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中来,同时也减少其中的权力寻租空间。
  营改增后国地税整合问题
  1999年国家分税制改革后除上海外,税务系统一分为二,形成两套人马,但也产生的很多实际问题。例如企业每月报税或者领购发票要分别去两个税务局;税务检查企业需要接待两拨人马;税务系统被人为割裂后,国税的人不懂地税的税种,反之亦然,导致企业与税务机关沟通交流困难。此外,企业的寻租的成本也相应扩大。
  目前,营改增后地税工作量明显不足,目前看到的情况多是国税很忙;地税事情较少,地税办税大厅有时空空荡荡。
  2011年开始的营改增为国地税合并创改造了条件。建议从国家层面认真考虑该问题,整合资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要总是折腾企业,让企业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中去。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问题
  为平衡各地利益,自2008年开始,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和财预[2012]40号规定,对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在按季度缴纳所得税和年终汇算清缴时需要根据三项因素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工作量,造成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
  2008年之前,对于跨省市总分机构只需要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无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但往往总机构集中于大城市,分支机构集中于中小城市,造成各地税源不均。为平衡各地利益,自2008年开始,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和财预[2012]40号规定,对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在按季度缴纳所得税和年终汇算清缴时需要根据三项因素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三项因素的计算较为复杂,企业无法做到一目了然,分配后还需要在企业的总分机构分别缴纳,费时费力,增加企业负担和成本,同时也为各地的交通堵塞做出了一定贡献。
  目前集团化企业形式越来越普遍,税务机关的管理模式也应相应改变,建议废止财预[2012]40号的规定,统一由企业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全国联网,根据税务机构内部测算的一定比例自行在各地的总分机构之间分配税源,而不要把矛盾转移给企业、折腾企业,让企业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中来。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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