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农村经济的发展一直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更是让农村的发展走上了快车道。然而近段时间,村官腐败案件却时有发生,这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要探究这一现象的成因,农村的会计手续监管制度不够健全自然难辞其咎。
 
  “借款”10万
  当了多年的村支书,59岁的田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田某是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檀林镇桥上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2011年3月,在檀林镇桥上村承包铁谷山铁矿的安徽人晋某将该矿转租给另一名个体开采老板福建人赵某经营。
  得知这一情况后,作为桥上村“一把手”的田某表示,铁谷山铁矿被黄冈市浠水县老板黄某看中,他已收取了对方订金。
  “田某说,铁谷山铁矿被浠水人看中了,并已付给他两万元订金。为了不让对方闹事,要把订金退给对方。当时他身上没有带钱,就让我先借给他两万元。”晋某说,2011年7月,他曾要求田某归还这两万元,但田某说过几天再给,最后不了了之。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间,田某还先后以家中“房屋装修”、“孩子上学”等为由,向承包铁谷山铁矿不久的个体老板赵某“借款”。
  “他说是向我借钱,实际是要钱,不存在什么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他只就其中3万元写了借条。我从来没有让他还钱,他也没有主动还钱。”赵某说。
  检方查明,通过银行汇款,赵某先后5次向田某个人银行账户上打款8.5万元;桥上村收据及田某收条表明,其所“借”8.5万元中已入账金额为3万元,其余“借款”均未签订相关收条、借条。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以借款的名义,向个体老板赵某索要现金,之前双方没有经济往来,多次“借款”没有出具条据,其间也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不是正常的借款行为,且田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赵某在该村开矿提供了便利。被告人田某以借款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随意取公款
  2008年12月至2013年5月,王某担任湖北省蕲春县向桥乡童咀村党支部书记。拥有大学文化的他,因涉嫌挪用村里公款76万余元被检方批准逮捕。
  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童咀村的主要收入是获得125万余元的专项资金拨款、收取本村村民的征地屋基款167.1万元、各种捐款和赞助6.5万余元。
  检方查明,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收条、证明条等形式从童咀村原任会计王某平手中领取、支取现金17笔计195万余元;2013年2月9日,王某以收条的形式收到本村村民宋某的屋基款4.6万元未交出纳入账。
  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檀林镇桥上村党支部书记田某身上。2012年1月19日,他在檀林镇农村财会结算服务中心填制代管资金领款单,领取该村的移民资金、革命老区资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8.2万余元,存放在信用社个人账户使用。
  田某在檀林镇农村财会结算服务中心领款单上的相关栏目“主任意见、领款人”,签的都是自己的名字,没有履行正规会计手续就领取了资金。
  据了解,田某挪用村集体资金,因数额没有达到挪用资金罪的构罪标准,被免于刑事处罚。
 
  缺财务监督
  办案检察官透露,作为村支书,田某取钱、花钱完全是“一个人说了算”:他既没有填领款申请单和说明领款事由,也没有让村主任在领款单上签字同意,领款人及现金支票存根也没有报账会计签字,都是自己签名领取;镇里的农村财会结算服务中心也没有严把审核关,未按正规会计手续和领款程序办事,造成资金流入田某个人账户。
  “王某则在3年时间内以收条、证明、支条、领条、借条等多种方式从村会计手中支领现金200余万元。”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这说明童咀村村财务管理相当混乱,村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资金长期处于账外失管状态;由于会计报账不及时,通常是一个季度甚至更长时间才报一次账,也给村官挪用公款提供了机会。案发时,这些“白条”都未报账,而仅凭“白条”就可领取现金,缺乏必要的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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