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地方出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要求我部予以解读。现解读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9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专家小陈税务解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一代、二代、三代...代代都免税,
  106号文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1、人的范围扩大:包括了间接代理人
  2、干的事情范围扩大: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
  3、一句话作总结:“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这句话把范围扩大到二代、三代...了!
  @专家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解读:国际货代行业在春节前收到一个大礼包,在营改增之前,国际货代并没有免营业税这一说,营改增之后改为免征增值税确实属于重大利益改变。接下来,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请适用增值税免税待遇,原先理解的一代差额征税政策估计也就名存实亡,106号文实际上已经有了进一步修改的必要。
  这一次财政部税政司出手快,及时应对突发考验,也反应了“营改增”推进的不易。
  “营改增“试点已到深水区,2014年1月1日这一次改革时间太紧了,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铁路运输和邮政实施营改增,2012年12月1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6的效率发布106号文,但距离最终实施连20天都不到,政策出来大家都吃不准、说不清,搞不定,票也不好开。
  我个人坚决拥护”营改增“的推进,但一定要规划好改革的时间节点,给大家不少于三个月的政策准备期,保证改革的平稳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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