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于2014年第二次实行了扩围,铁路运输和有点通信行业被纳入,为了帮助相关企业解答疑惑,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对相应的纳税申报事项作出了明确。
 
  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8.35, 0.22, 2.71%)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修改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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