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源、环境保护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方案中提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研究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
  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计划中提出:继续落实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并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研究完善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的税收政策。对国内不能生产、国家鼓励引进的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在规定范围内减免进口关税。研究完善鼓励资源性产品进口的关税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安排中提出: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和补贴等经济政策。
  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研究完善节能环保型内燃机产品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4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9月10日,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计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二)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三)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四)符合税法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其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合理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关系,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计征方式,促进资源开发收益向资源型城市倾斜。(二)落实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完善服务体系,营造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三)大力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以及林区棚户区改造,加大政府投入,落实税收、土地供给和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力争到2015年基本完成资源型城市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四)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矿业权使用费征收和分配政策,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11月至2018年10月,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和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12月20日,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其中作出了下列资源税调整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一)一至七等岩金矿石的适用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吨10元、8元、7元、6元、5元、4元和3元,同时调整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二)磷铁矿的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4元。(三)北方海盐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井矿盐和湖盐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分别按照每吨20元、12元征收。
  四、对外经济往来和国际税收关系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开始实施。方案中规定:2013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784种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和铁合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进出口税目总数由2012年的8194个增至8238个。
  同日,中国政府2009年5月14日、2012年6月16日分别与埃塞俄比亚、丹麦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分别开始执行。
  1月22日,中国政府与厄瓜多尔政府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5月31日,中国政府与荷兰政府签订新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7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在防止骗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加快退税进度,保证及时足额退税。(二)充分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作用,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通关、融资和退税等服务。(三)结合“营改增”范围的扩大,创造条件,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
  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9个部门报送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或者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或者免税规定。
  8月27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代表本国政府在法国巴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总部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9月5日,习近平主席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9阶段会议上,就世界经济形势作了题为《共同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发言。他在发言中说:中国支持加强多边反避税合作,愿为健全国际税收治理机制尽一份力。中国将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宏观调控、财税、金融、投资、行政管理等领域体制改革,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9月25日,中国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签订新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
  11月26日,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签订新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同日发表的《首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联合声明》中说:中法双方大力支持二十国集团关于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以及促进税收透明度和自动情报交换的有关工作。双方鼓励所有税收管辖区进行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和按需交换。双方将加强在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全球论坛中的合作,深化双边税收政策协调方面的对话,并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从更加透明、公正的国际税收体系中获益。
  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基本维持不变,对燃料油等767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普通税率维持不变;出口关税税率维持不变,对生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调整部分税则税目,调整以后2014年版税则税目共计8277个。
  五、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
  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规划中提出:加强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等与创新能力建设的衔接协调;进一步研究并完善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财税、金融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研发设施税收减免等激励政策。
  1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对于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和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的落实力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支持符合现行软件和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物联网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联网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3月25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和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免税规定,调整部分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和部分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
  6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个部门报送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9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商科技部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自当年起执行。通知中规定: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以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费用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究开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11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自2013年至2017年,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二)自2013年1月至7月,注册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在中国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和再授权),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2月3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联合发出《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上述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至2015年,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自用和无偿或者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和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另行规定。此外,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房地产、金融、保险和证券
  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作出了下列税收规定:(一)对拥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以内向其售房。(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应当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应当依法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三)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四)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8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出:充分发挥支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在简化程序、扩大金融机构自主核销权等方面,支持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
  10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2014年。通知中规定:
  (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期货交易所按照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捐赠所得。
  (二)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期货交易所按照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按照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四)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五)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2014年。通知中规定:
  (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国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财政、税收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交易、分红等相关税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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