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年金运作相关法规
  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前者适用于企业单位,后者适用于事业单位。与企业年金有关的基础性法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与职业年金有关的基础性法规是《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其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年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应该是当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为全体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才可税前扣除,如果只为部分中层或高管缴纳的年金,是不能扣除的。
  财税〔2013〕103号文件存在一个没有明确的问题,即如果企业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缴纳属于以前年度的年金,能否适用递延纳税的规定?
  从道理上讲,应该是按照年金计划,属于2014年的年金,才可以适用递延纳税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对如何自2011年9月1日执行工资、薪金扣除3500元的规定作出明确,纳税人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扣除3500元的工资,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8月的工资,如果在9月发放,也可以扣除3500元。所以,在2014年1月1日后,缴纳以前的年金,能否适用递延纳税规定,*4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厘清年金个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1个月工资、薪金,且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然,如果企业缴费部分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之和不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则不用纳税,超过部分,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缴纳个税。
  财税〔2013〕103号文件出台后,年金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可以递延纳税的所得包括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和年金投资收益运营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即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按年或按季度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年金时是全额征税,不得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如果个人分期领取年金,按财税〔2013〕103号文件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分摊已缴过个税的年金,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这里的职工工资,应是当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为全体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才可税前扣除,如果只为部分中层或高管缴纳的年金,是不能扣除的。
  财税〔2013〕103号文件存在一个没有明确的问题,即如果企业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缴纳属于以前年度的年金,能否适用递延纳税的规定?从道理上讲,应按照年金计划,属于2014年的年金才适用递延纳税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如何自2011年9月1日执行工资、薪金扣除3500元的规定作出明确,纳税人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扣除3500元的工资,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8月的工资,如果在9月发放,也可扣除3500元。所以,2014年1月1日后,缴纳以前的年金能否适用递延纳税规定,企业*4与税务机关沟通。
 
  解读
  两金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政司、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国税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昨日回答记者提问时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中社会关注的问题做了解读。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此次政策既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采用的EET模式,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具体实际,具体内容包括: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两金如何纳税?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就年金所得来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涉及纳税义务主要集中在缴费和领取两个环节。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述单位申报纳税时,要根据年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填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通过网络、上门、介质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为便于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结合年金的运作特点,税务部门对建立年金计划、缴费和领取各环节的纳税申报及管理作出了如下要求:
  (1)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供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2)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为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3)领取环节,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税收优惠如何与个税改革衔接?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目前,人社部、财政部正在研究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办法和职业年金办法。因此,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主要基于现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相关规定,今后将根据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修订情况,对税收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此外,这次出台的年金政策是依据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相关规定,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暂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今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则按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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