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通俗的解释就是花钱减灾。”有证券律师在接受《*9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推进行政和解新模式入法对投资者索赔而言是个大好消息,但是同时,证监会[微博]的权力也会被放到非常大,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行政和解制度的实行将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
  昨日,证监会[微博]主席肖钢在《行政管理改革》杂志发表了题为《积极探索监管执法的行政和解新模式》的署名文章。他表示,采取行政和解是当前一种比较实事求是的做法,有利于投资者损失获得补偿。他建议,可以趁人大修法之机,在《证券法》和《期货法》中先行确立我国证券期货执法中的行政和解制度。
 
  力推行政和解
  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推出行政和解制度的重要目的。此前国务院发布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国九条”中提出,要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但是并未涉及行政和解制度。
  肖钢认为,在缺少专门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客观上确实难以认定当事人行[微博]为法律性质的情况下,可以不必强行作出当事人行为是合法或违法的明确认定结论,但可以根据当事人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通过协商,以当事人交纳相应数额的和解金的形式进行结案处理。
  他表示,面对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难题,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行政和解执法模式,较好地兼顾了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和投资者损失赔偿两方面的需要。
  特别是有利于及时弥补投资者所受经济损失。按照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对于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只能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了事。这对于保护投资者的目标来说,充其量只是实现了一半,即让侵害者承担了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付出了必要的代价,但却未能让受害者得到补偿。
  他介绍,2006年至2012年间,证监会正式处理的虚假陈述案件122起,但投资者获得的索赔有限。而至于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并获得相应赔偿的,至今尚无案例。
  此外,对于尽快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根本减少和平息行政争议、破解制度供给不足或缺陷的现实难题都有利。
 
  权力如何约束
  “行政和解本身可能会把证监会的权力放得很大。”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宏观来讲,证监会推进行政和解制度,是振奋人心的做法。
  他表示,证监会对于在自己权力范围内的案件,在行政和解制度下选择从轻处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复杂案件,在查清楚有难度的情况下,直接和解,这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还是违法的,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防止权力滥用和严格管理和解金,也是肖钢关注的重要内容。对此,他表示要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对于能够查清认定的案件,或者仅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并不涉及投资者补偿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不对补偿投资者损失作出承诺的案件,一律不能纳入行政和解案件范围。
  肖钢建议可以从市场机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案件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误导投资者的案件入手推行行政和解制度。
  和解金是行政和解制度的核心,肖钢认为,要严格管理和解金,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受损权益。同时,严格规范和解程序,确保和解执法的严肃与公正。比如行政和解的程序包括监管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协商谈判、必要时的公开听证、利害关系人第三方的参与等。
  “由于和解成功后行政调查终止,相对人不会再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因此,必须通过有效的机制安排防止监管机构和相对人滥用这种制度空间。”肖钢称。
  证券律师宋一欣认为,行政和解制度在国外已经成熟,在国内也有一个类似案例即“万福生科(5.650, 0.00, 0.00%)案”。不过他强调,证监会不应该成为投资者保护的终极仲裁者。“对于一个案件是否采用行政和解,应广泛征求意见,程序上先行公开听证,在事后若有不服可以行政复议。必要时,还要允许已和解的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确定和解方案是否违法。”
  许峰建议,行政和解和集体诉讼都是投资者维权的必要方式,应该尽快推进集体诉讼制度,鼓励民间力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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