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我国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记者邹伟 白阳)“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7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上述改革举措。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同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这一重大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不再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之后,如何逐渐剥离与户籍相挂钩的诸多社会福利,将是改革的焦点和难点所在。《意见》对此进行了阐释: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数解户籍制度改革
  一种身份: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介绍,将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10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两大目标:
  1亿人落户城镇、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
  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对于新型户籍制度的内涵,黄明进行了阐释:要通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建成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总体调整、综合配套、整体构建
 
  三个特点:
  1 政策的总体调整—与以往相比,过去的历次改革一般都是局部的、部分的、条文的调整,某一个方面的调整。这次是在中央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全面的规划后,决定在全国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这对合理布局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引导人口的分布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 改革的综合配套—不仅是户籍制度本身单项的改革,而是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统筹配套推进的改革。
  3 制度的整体构建—不仅是落户政策的调整,还包括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四级落户:
  全面放开、有序放开、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意见进一步调整了户口迁移政策,按照人口规模来划分并确定各类城市的落户政策(详见右图)。黄明说:“这是根据我国国情和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政策安排。”
 
  N项配套:
  就业、教育、医保等全面跟进
 
  就业失业:
  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上,将实现农民工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并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子女教育: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将被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支持地方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解决随迁子女入园问题,推动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推进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医疗卫生:
  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被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养老保险:
  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社会救助:
  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住房保障: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并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