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5]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出口关税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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