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


(一)合约名称


合约的品种名称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称。


(二)交易单位/合约价值


交易单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数量。


合约价值,是指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价值。


对于商品期货来说,确定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的大小,主要应当考虑合约标的物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结构以及该商品的现货交易习惯等因素。


(三)报价单位


报价单位,是指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对期货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即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


(四)最小变动价位


合约每计量单位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


设置最小变动价位是为了保证市场有适度的流动性。较小的最小变动价位有利于市场流动性的增加,但过小的最小变动价位将会增加交易协商成本;较大的最小变动价位,一般会减少交易量,影响市场的活跃程度,不利于交易者进行交易。


(五)每日价格*5波动限制


每日价格*5波动限制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在我国期货市场,每日价格*5波动限制设定为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百分比。


标的物价格波动越频繁、越剧烈,该商品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价格*5波动幅度就应设置得大一些。


(六)合约交割月份(或合约月份)


合约交割月份,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


商品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确定一般受该合约标的商品的生产、使用、储藏、流通等方面特点的影响,如农产品的交割月份受其季节性特点影响。


(七)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由交易所统一规定。交易者只能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


日盘,上下午,每周5天;夜盘,形成连续交易。


(八)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过了这个期限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必须按规定进行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


(九)交割日期


交割日期是指合约标的物所有权进行转移,以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的时间。


(十)交割等级


交割等级,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准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


对于商品期货来说,期货交易所在制定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时,常常采用国内或国际贸易中最通用和交易量较大的标准品的质量等级为标准交割等级。


允许用与标准品有一定等级差别的商品作替代交割品。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统一规定和适时调整替代品与标准品之间的升贴水标准。


(十一)交割地点


交割地点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进行实物交割的指定地点。


统一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保证卖方交付与买方接收的商品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数量与质量等级。


指定交割仓库的主要考虑因素:指定交割仓库所在地区的生产或消费集中程度,指定交割仓库的储存条件、运输条件和质检条件等。


交易所为金融期货交易指定交割银行,必须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较强的进行大额资金结算的业务能力,以及先进、高效的结算手段和设备。


(十二)交易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是期货交易所按成交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成交合约手数收取的费用。


交易手续费过高会增加期货市场的交易成本,扩大无套利区间,降低市场的交易量,不利于市场的活跃,但也可起到抑制过度投机的作用。


(十三)交割方式


商品期货、股票期货、外汇期货、中长期利率期货通常采取实物交割方式;股票指数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通常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十四)交易代码


沪深300指数期货的交易代码为IF;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货为SR;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交易代码为Y;


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的交易代码为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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