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内容,增加的一款为:“在上证所上市的跟踪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比照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5数量不超过10万份。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修订前的第二十一条内容为“ 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上证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上证所可根据市场或发行人情况变化,暂停有关债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摘自中国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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