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其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条件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职能
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
制定并实施业务规则
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监控市场风险
保证合约履行
发布市场信息
监管会员
监管指定交割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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