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办法
 
  *9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1.符合条件证券公司: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合格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 公司总部至少5名。开展介绍业务员的营业部至少2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
  2.本办法所说的风险监控指标是:
  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
  对外担保或者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3.证监会在20个交易日内 批准不批准
  4.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应该提供下面服务: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 交易设施
  5.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 和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应该包括:
  介绍业务范围
  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
  客户投诉的接待方式
  报酬支付和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违约责任
  应该在5日内报各自的证监会
 
  第三章 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应当在网站或者供公司显着位置公布下列信息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保证金账户信息 存管方式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 出入金流程
  交易结算查询方式
  保存的介绍业务的凭证 单据 报表合同等 不得少与5年。
  2.证券公司不得下列行为:
  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结算或者交割
  收付 存取 划转期货保证金
  1.从业人员应该保守国家秘密 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商业秘密。但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公开。
  不得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2.从业人员不得由于下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采用明示和暗示与有关机构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来 投资者。或者垄断
  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者介绍人返还佣金,
  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标准收取手续费。
  3.下列情况从业人员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到12个月。情节严重3年得不受理从业资格的申请:
  上面1所说的,拒绝协会调查检查 获取不正当利益 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 违反保密泄露重要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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