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可以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的是()。
  A.甲为因违法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B.乙为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C.丙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D.丁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已满四年
  【答案】D
  【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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