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保障基金的筹集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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