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约
一、期货合约的概念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二、期货合约标的选择
(1)规格或质量易于量化和评级。
(2)价格波动幅度大且频繁。
(3)供应量较大,不易为少数人控制和垄断。
三、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及设计依据
(1)合约名称:注明合约的品种名称及其上市交易所的名称。
(2)交易单位/合约价值:交易单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数量;合约价值是指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价值。
(3)报价单位: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
(4)最小变动价位:在期货交易所的公开竞价过程中,对合约每计量单位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
(5)每日价格*5波动限制:它规定了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每日价格*5波动限制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限制的确定取决于标的物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大小。
涨停板=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允许的*5涨幅
跌停板=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一允许的最小跌幅
(6)合约交割月份:某种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
(7)交易时间。
(8)最后交易日: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9)交割日期:合约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以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的时间。
(10)交割等级: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准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
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替代品的质量等级和品种。交货人用期货交易所认可的替代品代替标准品进行实物交割时,收货人不能拒收。
(11)交割地点: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进行实物交割的指定地点。指定商品期货交割仓库时应主要考虑仓库所在地区的生产或消费集中程度,仓库的储存条件、运输条件和质检条件等。
金融期货交易需交易所指定交割银行。
(12)交易手续费:按照成交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成交手数收取的费用,手续费过高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量,但可抑制投机。
(13)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14)交易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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