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考点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含)的成交记录。
【考点三】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期货交易经历与金融现货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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