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推销商品或劳务过程中,经过内控审批程序,可以向中介代理人支付必要的佣金。这是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正常的支出,会计核算时直接在"营业(销售)费用"科目列支。虽然《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财政部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第474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收受的佣金,计入销售(营业)收入或者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佣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财政部《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财商字[1995]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到的佣金,增加出口销售收入。企业进口商品,其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为准,如果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加人进价;收到的佣金,冲减进价。
为了完整反映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和进口商品采购成本,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对当年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出口商品以及已审单付款或先行报关的进口商品,年末应复核外币费用的收付情况。如有应付未付或应收未收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应按前期实际支付情况预估入账,调整当年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或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如无前期实际支付情况,也可按合同规定或其他合理标准预估入账,但不得以此任意调整年度损益。对上年预估的外币费用与实际收付的差额,作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佣金一般应计入销售费用。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销售收入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佣金应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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