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销售方开票后自己留存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交给购货方。8月1日起,不仅一般纳税人,部分试点地区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也能开专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在问题来了,要是购货方没收到或者弄丢了怎么办?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取消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程序,减少办税环节。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解释说明
实际上就是这两种情况:
1、抵扣联、发票联两联都给弄丢了:
跟销售方联系,让销售方给你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再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给你,你就可以认证发票了,资料要留好备查。
2、抵扣联、发票联丢了其中一样:
不用和销售方联系。可以直接用发票联认证,也可以用抵扣联记账。记得剩的这联发票一定要保管好哦!
简单的说完了,来说个复杂的故事:
A公司是销货方,履行合同后开专票给购货方B公司。B说专票丢失,并且B成立新公司C,之前的B的账务已转到C。B要求A开具红字发票,再给C重开发票。问题来了,你说A能这样办么?
国税发〔2006〕1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也就是说:抵扣联丢失根本就不属于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因此A不能给B开红字发票。更别提什么换新公司之类的,那些都是B和C自己的事情,跟A完全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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