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将存货转让给分支机构的价格。主要有成本价、成本加成价和零售价格三种。
在总部与分支机构经营中,总部往往要向分支机构转让存货,以满足分支机构对外销售的需要。从整体企业来看,存货在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转让,只是存货在企业内部的转让,因而不能视为销售。由于分支机构受总部控制,因而存货转让价格也就不只是市场价格的一种,而往往由总部单方面决定,分支机构基本上没有权力。总部制定存货转让价格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成本法、成本加成法和售价法。
成本法制定存货转让价格的一种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总部按存货成本作为转让价格将存货转让给分支机构。成本法是一种最简单的存货转让给分支机构。成本法是一种最简单的存货转让价格的制定方法,使用最为普遍。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分支机构期末存货中含有未实现利润,从而使分支机构的会计报表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也使总部编制联合会计报表的工作得以简化。
但是,成本法也使整个企业的全部利润都归分支机构或在分支机构实现,这在许多情况下并不符合实际。例如,总部为分支机构统一采购的存货,或者总部自己生产的存货按成本计价转让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就少计了存货进货成本,从而也就夸大了其经营业绩。在这种情况下,成本法可能就并非是a1制定存货转让价格的方法。
成本加成法制定存货转让价格的一种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总部按存货成本加上一定百分比的利润作为转让价格将存货转让给分支机构。尽管总部通常按成本作价向分支构发货,但仍有不少总部却按高于成本作价向分支机构发货。成本加成法就是其中的一种常用方法。采用成本加成法的目的,主要是使分支机构对外销售存货的利润,一部分在总部实现,另一部分在分支机构实现,从而使分支机构的利润能较为合理的反映其经营业绩,有利于总部对分支机构的工作作出正确的评价。另外,不让分支机构了解其真正的利润数额,也是成本加成法的一个目的。
但这一目的实际上很难做到,因为分支机构对总部发来的存货的实际成本以及成本加成数通常都了如指掌,没有什么秘密可言。成本加成百分比的确定,应当符合实际情况,百分比确定过高,分支机构的利润就过低,影响分支机构经营业绩的合理反映。反之,百分比确定过低,分支机构的利润就过高,成本加成法不能达到目的。
此外,总部不能将其因缺乏效率而多发生的成本转移给分支机构,否则影响总部对分支机构经营业绩的评价,也影响总部本身经营业绩的反映。采用成本加成法,只要总部拨给分支机构的存货尚未全部对外售出,分支机构存货中就包含有成本加成数额。这部分成本加成数额实际上是整个企业的未实现利润,总部在会计期末编制联合会计报表时,应当对其加以抵消。
售价法制定存货转让价格的一种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总部按存货对外销售的价格作为存货转让价格将存货转让给分支机构。与成本加成法一样,售价法又是一种常用的存货按高于成本作价转让的方法。采用售价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分支机构存货的控制。分支机构的存货账户在收到及出售存货时均按售价记录,因此存货账户的期末余额也表示按售价计价的期末存货。总部根据向分支机构的发货记录,以及分支机构的销货报告,就可以知道分支机构还有多少可供销售的存货。
期末,如果分支机构实际盘存的存货金额与账面盘存的金额不符,就可以存在诸如记账错误、丢失或失窃等情况。总部可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从而有利于加强总部对分支机构存货的控制。采用售价法,售价与总部的商品,在分支机构利润表中并无利润,有的只是与经营费用数额相等的亏损。这显然不能反映分支机构实际经营的业绩.总部应根据其他有关指标或数据对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作出合理评价。采用售价法,只要分支机构未将总部发来的存货全部出售,期末存货中也朵包括有未实现利润,总部在编制联合会计报表时,应当予以抵消。
存货转让价格的制定,影响到分支机构经营业绩的反映。在成本法下,总部按存货成本作为转让价格,将存货转让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再将存货按市场交易价格向第三方出售,实现的利润相对较高,反映出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也相对较好。在成本加成法下,总部按成本加上一定百分比的利润作为转让价格,将存货转让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再将存货按市场交易价格出售给第三方,实现的利润相对较低,反映出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也不如成本法下的好。
在售价法下,总部按售价作为转让价格将存货转让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再按售价出售给第三方,销售利润就为零,而分支机构平时还要发生经营管理费用,这样,利润总额就会出现负数,反映出的分支机构经营业绩一般不如成本加成法下的好。
存货转让价格的制定,也影响到分支机构存货的价值的反映。在成本法下,分支机构从总部取得的存货按成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