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自用土地是免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征用的耕地”怎么理解?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
以“只要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就是耕地”为依据来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时间是不可取的。应按以下方法和步骤来确定新征用耕地的纳税时间: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确定土地征用的时间以及所征用土地是否耕地。
其次,如果征用的土地是耕地则按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征用日起满1年时起;如果征用的土地为非耕地,则按照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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