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残值率有何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
 
新所得税法下关于总分公司合并纳税是如何规定的?
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1、包括两种情形:
(1)居民企业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自动汇总)
(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由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务审批)
2、居民企业对于非法人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现行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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