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在生活中可能有三类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模式:
1、法律规定不得不采用合伙企业性质的,比如说我们律师事务所,法律规定不允许是公司,只能是合伙企业。我猜测可能国家立法的本意是,你是一个法律的居间服务者,你要对客户尽职尽责,如果你对客户不尽职尽责,给客户造成损失,金额比较大的话,有可能你的合伙人要承担倾家荡产的责任。对于合伙人来说,他会尽到高度的监督管理义务。这是一类合伙企业。
2、想从事合伙的事情,可能他们所做的生意风险性不高,为了避税的需要,会选择成立合伙企业。比如说小餐馆,比如说小的工作室。
3、合伙企业,可能是为了持股的需要,仅仅是为了注册而注册的,我们称之,为了经营的需要而注册的合伙企业。
自然人合伙企业与其分机机构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能合并一起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先分是指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即使合伙人个人还未实际收到分配所得,但是合伙企业已经确认了所得的情况下,要先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的时候再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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