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销项税额怎么理解?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写到: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此科目。
用到待转销项税额栏目分两种情况: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的情况。
2、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设置的目的?
设置目的:
该明细科目主要核算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但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待转销项税额会计分录:
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