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会计分录:
  固定资产会计分录,看取得情况
  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安装的
  借:固定资产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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