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小编从淮北会计学习网总结以下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增值税是否计入当期销项税金等相关内容,供大家交流学习:
  【问题】
  甲企业出售使用过的轿车一辆,车辆原值为6万元,现出售价为8万元。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应纳增值税为:80000÷(1+4%)×4%÷2=1538.46元。请问:该项税金是否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答】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增值税,应当专门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办法)”科目单独核算,此科目与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的若干明细科目无关。即使本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增值税仍需缴纳。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也要单独填写。上述业务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