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小编从黄岩会计学习网总结以下增值税会计―般纳税人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等相关内容,供大家交流学习:
  [例1]百货商场于2000年5月1日向甲鞋厂购买运动鞋价值1350000元,该产品增值税率为17%,付款条件为“2/20,n/30”。假设x百货商场和甲鞋厂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现在实践中,不少企业作如下的账务处理(仅以总价法为例):
  1.x百货商场的账务处理为:
  (1)5月1日购货时: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9500(1350000×17%)
  贷:应付账款--甲鞋厂
  (2)5月11日(折扣期内)付款时:
  现金折扣=1350000×2%=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购货折扣
  (3)超过折扣期付全额: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甲鞋厂的账务处理为:
  (1)5月1日销货时: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9500(1350000×17%)
  (2)收到x百货商场折扣期内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销售折扣
  贷:应付账款
  (3)收到x百货商场超过折扣期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上述账务处理方式中,无论是采购方x百货商场还是供货方甲鞋厂,现金折扣的计算都是不正确的。之所以是不正确的,是因为他们在计算现金折扣时没有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站在销售方甲鞋厂的角度看,是增值税和销售价款一起构成了应收账款,所以,现金折扣的基数是整笔应收账款(1579500元),而非仅仅是销售收入(1350000元);而站在购货方x百货商场的角度看,是增值税和购货价款一起构成了应付账款。所以,现金折扣的基数是整笔应付账款,而非仅仅是采购成本。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折扣的正确金额应为:
  现金折扣=1579500×2%=
  因此甲鞋厂收到x百货商场折扣期内付款时的正确会计分录为(其余分录同上):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购货折扣
  而x百货商场在折扣期内向甲鞋厂付款时的正确会计分录为(其余分录同上):
  借:银行存款
  购货折扣
  贷:应付账款
 
  二、对错误产生原因的剖析
  造成上述现金折扣计算错误的原因,是由于一些企业财会人员没有深入、全面地领会现金折扣的初衷和税法的有关规定,而将增值税从应收(付)账款中予以扣除。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在有现金折扣时,不论采用总价法还是净价法,不论是否在折扣期内付款,由于现金折扣是在购销业务成立之后发生的,增值税的计算一律以不含税价格总额计算。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9,我国税法规定,不管企业是否获得现金折扣,增值税进、销项税数额不能变动,它只能由购销货物或劳务时的价款确定,而与现金折扣的多少和获得与否无关。第二,现金折扣的初衷是卖方为鼓励客户尽早偿付欠款,而给予的低于发票价格的优惠,此处的欠款是指整笔应收(付)账款,既包括货款又包括增值税税款,即应收回(付出)的款项总额。
  综上所述,企业为了及时收回应收账款,应按照应收款的总额实施现金折扣信用制度,以加大回款的力度,同时也应当根据企业的信用制度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