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投资的财务处理
110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本科目应当按照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短期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所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但是,实际收到在购买时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辅助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所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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