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淮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网上公布相关外资分支机构财损的税前扣除问题等内容总结如下:
  外资分支机构财损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发生了财产损失,总机构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报送什么资料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的规定,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汇缴机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正常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否则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总分机构可根据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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