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帐本位币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统一使用的作为计量单位的货币。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如经过投资各方商定,也可采用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一经确定,应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对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以外币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对人民币存款、人民币借款和以人民币结算的往来款项,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人民币金额外,还应按照企业确定的汇率折合为外币记帐。年度终了时,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行编制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但企业的人民币银行存款、借款和以人民币结算的往来款项,仍应按原有的人民币金额计算,与外币折合为人民币部分合并反映。上述同时采用两种货币记帐的方法称为复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