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陇南会计网首页上公布相关旅行社的营业收入应该怎样核算会计实务等内容总结如下:
  接团社的营业收入是由组团社按拨款标准及规定,拨付的综合服务费、城市间交通费、加项服务费、全程陪同费等。拨付的款项对组团社来说是构成营业成本的一部分,对接团社来说则是营业收入。
  为核算接团社的经营成果,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款项是否已收到,应以向有关组团社发出“拨款单”的时间和金额作为计算本期营业收入的依据,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实际收到组团社的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例]A旅行社(接团社)4月3日向B旅行社(组团社)发出拨款结算通知单,金额为96 400元。该笔款项于4月5日收到。根据有关凭证,会计处理如下:
  ① 4月3日,发出拨款通知单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国内结算款(B旅行社)    96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6 400
  ②4月5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96 4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国内结算款(B旅行社)    96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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